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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号**号,农民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之前从朋友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的妻子处借过2000元钱,一直未能归还。2013年9月11日23时许,娄某甲到本市未央区北皂河村李某某的住处找李某某索要欠款,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娄某甲用手扇了被告一巴掌,被告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将娄某甲的腹部捅伤。案发后,被害人在儿子娄某乙陪同下前往医院。经鉴定: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属九级。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因欠债与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4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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