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4********,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原均系本市**镇**社区**集团员工。2020年8月17日5时许,双方在车间内工作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拿起一块铁片砸向龙某某,致使龙外伤致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次日,双方到派出所报案,李某某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片(系作案工具);2.书证:诊断证明;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丽娴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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