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牟县**镇**院门口因索要工资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推搡拦截被害人胡某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右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8 18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