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路**号**村**家属院**号,住址临西县**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在临西县**建材市场西门口**门市前,被告人李某某与被被害人闫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李某某将闫某某打伤。经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某的鼻部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闫某某疾病诊断书、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7.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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