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8********,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罗某某发生争吵,后用一根木棍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左小腿部位,造成罗某某左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2876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柒张、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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