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在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委会白泥井鲍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鲍某某、曹某某夫妇因租模板的事双方发生吵打,鲍某某被李某某用碗打伤鼻梁致双侧鼻骨骨折,李某某被曹某某用碗打伤面部。经鉴定,鲍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燕

检察官助理:王亚蓉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