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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3********,布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家住双江自治县**乡**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陈某某家做客。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李某某去到帮丙村村民万某甲家,从万某甲家院子的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准备到陈某某家找王某乙理论,当其拿刀行至陈某某家路口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遂用事先准备的菜刀追砍被害人王某乙,致使王某乙的左脸部和左手手肘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7日4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在万某乙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以照片形式移送);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万某甲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自行补充侦查卷一册、光盘七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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