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理市**镇**村**组**号,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管某某捅伤。经鉴定:管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检察官助理:杨伟贤
2020年8月19日
附:1、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光盘4张。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