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亲哥李某甲在**镇**村**社因土地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甲使用扳手对李某某进行击打,李某某在躲避过程中用手将李某甲推倒摔至高四、五米的沟下,导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刑事案件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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