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与被害人龙某某饮酒过程中,产生口角发生冲突,李某某使用菜刀将龙某某的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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