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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妻子与被害人范某某妻子因琐事在**镇**村**号李某某家附近发生纠纷并扭打,期间李某某来到现场与范某某理论并用手将被害人范某某打伤鼻子。经鉴定:范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龙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家中;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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