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有人私自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收集废弃油脂,便驾车前往上址。到南海区**镇**酒店旁边的停车场时,发现有人正在隔油池那收废弃油脂。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后,从停车场捡起一个不锈钢停车牌,走到正在收废弃油脂的谢某某身后,用不锈钢停车牌对着谢某某身上及头部猛砸,约砸了有一分钟时间,造成谢某某头部、身体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谢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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