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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榆中县******。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6日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区**路**厂在建工地一宿舍内,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而对王某某脸部、臂部、肩膀、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遂电话投案,公安人员随即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将其抓获。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被他人徒手多次打击造成颅内出血,且未及时救治,最终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莉

检  察  官:杨随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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