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家园**栋**单元**室。 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我院决定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当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998****。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3时许,苏某某酒后行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邮局门口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苏某某殴打致伤。经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伤情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苏某某支付医药费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1年2月2日
附: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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