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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9时50分许,在凌源市小城子镇大新房子村油菜花基地文艺演出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刘某甲因观看节目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刘某甲再次上前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遂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将刘某甲打伤。经朝阳燕都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刘某甲腰椎2.3.4右横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第****、左第4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眶内壁骨折、44牙脱落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刘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规定的伤残等级。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证明、诊断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文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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