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艳华、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在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路上,因被害人马某某与崔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丈夫)发生口角,而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双腿顶踹被害人马某某胸部,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双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孙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书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崔某某住院病历、被害人马某某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急诊病历复印件、影像诊断报告复印件、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经过、工作说明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蕊
检察官助理:李乔爽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25张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