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7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园内,因运送渣土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男,38岁,河北人)发生争执,后伙同他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21时19分,吴某某拨打“110”报警,同年 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裴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石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天博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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