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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小区**栋**单元**楼**号,2010年3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新风尚小区北门口因会车发生争吵并发生互殴,期间李某某将付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左锁骨骨折。经鉴定,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前科、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在本院审查期间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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