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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2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菲林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冲突,后故意将王某某从舞台上推下,造成王某某右侧坐骨、骶骨椎骨摔伤,经鉴定,伤者王某某右侧坐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包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

(四)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五)鉴定意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一份;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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