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3时许,在四平市**学校**号教学楼内,因被害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对象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持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器械与赵某某发生撕打,赵某某面部被李某某打伤。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面部的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背部小片状划伤伴青紫肿胀,面部损伤致右侧额顶部长1.5CM创口,左侧眉部长2.3CM创口及双眼眶周皮肤青紫,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照片等;
2、证人蒙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涛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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