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畔景庭院小区工地北门东侧路边,因琐事酒后与其同乡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朱某某鼻部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右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7页

  3.随卷移送:光盘1张、《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