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2********,天津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小区**室因赌博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其间,被告人李某某挥拳将王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枕部头皮挫伤、鼻部擦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丰波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