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日被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4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因李某甲过生日,李某甲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余某某及苏某某、颜某某、李某乙、严某某等人吃饭,饭后上述人员到本县海边街道欢歌嘉年华KTV唱歌饮酒。次日1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到欢歌嘉年年KTV接其妻颜某某,刘某某发烟给余某某、李某乙、李某某、严某某等人,后与李某乙饮酒。期间,因严某某将打火机砸到地上发生爆音,引起刘某某和严某某、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在场人员劝阻。当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离开KTV到大门口,余某某便骂人,李某某问余某某骂谁,余某某称骂李某某后,李某某便用脚踢余某某,导致余某某、严某某与李某某互殴。期间,刘某某抱着小孩在旁大声说“打,打死算了。”余某某将刘某某拉扯于地,踢了余某某一脚,刘某某便追打余某某,并将余某某按在道路上,刘某某和李某某随后对余某某拳打脚踢,将余某某打伤。余某某当日凌晨被送往医院医治,诊断为创伤性肝破裂、右侧腹部局限性腹膜炎、右上腹后腹膜血肿形成、颅脑损伤、额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双下肢皮肤擦挫伤。余某某伤情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致肝破裂行肝修补术为重伤二级;致右上腹后腹膜血肿形成为轻伤二级;致左额部头皮血肿形成为轻微伤;致面部色素沉着为轻微伤。余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腹部致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3月31日,威宁县公安局海边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李某某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李某某亲属与余某某达成协议,李某某亲属付给余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万元,余某某对李某某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严某某、李某乙、颜某某、李某甲、舒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法医鉴定意见书;6、接处警登记表、查获及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违法记录查询结果、户籍信息,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便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至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8月14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起诉卷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