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阻碍公安执行职务,于2018年9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徐士坤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妻子唐某甲电话称其在天长市**路**超市门口被一男子所摸,李某某赶到后通过视频监控和保安在**路**号楼**室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对质中被害人张某某否认手机视频中的人是自己,并称自己没有摸过唐某甲。被告人李某某遂用手机拍打被害人张某某的脸部,并用拳头殴打其眼睛及身体其他部位,在拉被害人张某某下楼去监控室查证过程中,又殴打对方,致其受伤。
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眼眶内侧壁、下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调查前科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等笔录:证人刁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北入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秀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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