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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女朋友徐某某的事情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电话中相约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爱尚台球室门口见面。当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爱尚台球室门口,王某某先用拳头往被告人李某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用拳头往王某某面部打了二拳,将王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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