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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平县**镇**大道**樱桃园棚区经营蔬果大棚,被害人赵某某在聂某某经营的蔬果大棚打工。2020年5月6日9时许,在**樱桃园棚区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招揽顾客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在赵某某用手拍打李某某脸部后,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某、聂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同川

检察官助理:吴佳蔚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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