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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庄**村**号,现租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平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度市**镇**庄**村**街门口,因将刘某某放在门口的塑料桶踢倒,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脚将刘某某左腿踢伤,致其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侧胫骨股骨骨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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