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2时许,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商业街被告人李某某家肉店门口处,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子李某甲与朱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撕打,李某某使用拳头击打朱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50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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