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40岁,197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31979********,中专毕业,群众,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区*-*-***室与其前妻杨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产生争执,后持刀将被害人梁某某右臂捅伤。经鉴定,梁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