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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莱芜区**村,住莱芜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5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92715时许,在钢城区颜庄镇辖区山东冠恒能源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李某某对货车司机吴某某插队过磅不满,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吴某某先动手撕打被告人李某某,后两人在相互撕打中,被告人李某某拳击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右眼晶状体脱落。2018312日,原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出具伤情鉴定,吴某某的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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