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街道**村**号,住蓬莱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蓬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5日7时许,在蓬莱市**镇**村张某甲家附近,因房屋买卖、出租等问题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及厮打,后张某甲的妻子周某某、女儿张某乙、女婿张某丙参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木棍将张某甲手臂打伤。经鉴定,张某甲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辉
检察官助理:朱晓虎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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