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2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21时许,在**羊汤馆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某将陈某某打倒在地,并将陈某某拖往门外,陈某某身体撞在门上,门玻璃破碎,李某某继续拖拽陈某某至门外台阶处,陈某某腰背部、双手多处被碎玻璃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体表瘢痕累计达15.0cm以上,未达40.0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辉
检察官助理:邱宁宁
检察官助理:朱晓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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