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路**号,务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在青岛市黄岛区某镇影视外景基地某工地务工的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镇某国道北侧的某工地食堂吃饭,李某某与刘某某因一碗酒的归属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一拳,致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黄岛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