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5********,初中肄业,群众,户籍地系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高密市**街道**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高密市**街道**村姜某某租赁的房屋内喝酒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因语言不合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用啤酒瓶子击打郭某某头部,酒瓶破碎后将其面部划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郭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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