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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东莞市****石锅鱼吃宵夜时发生口角,争执之后曹某某离开现场。后曹锴到附近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回到现场,曹某某持刀冲向李某某殴打李,双方发生打斗并一起摔倒在地继续打斗,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曹某某另案起诉)。在场群众看见后将曹某某按在地上,李某某被群众拉开四、五米远距离站着。接着李某某因为被打而很生气,李某某在旁边桌子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冲过去直接砸中曹某某的头部造成曹受伤(经鉴定曹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最后群众将双方分开并送医院救治。2020年4月1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水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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