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住**镇**村**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厂内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口角,后李用脚踹踢尹腿部,致尹摔倒在地右手骨折。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村**百货门口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待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4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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