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老乡黎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韦某某,并被拉入老乡微信群。2019年10月27日,李某某在微信群聊天时与韦某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韦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东新石市场的好多多超市门口见面。二人在见面后再次发生争执,继而推搡,随后李某某从身上抽出水果刀捅剌韦某某左腹,致其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及右第8肋骨骨折、肝破裂,上述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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