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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组。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因与被害人毛某某等人在微信群中发生口角纠纷,相约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26-21号清哥美食。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因与被害人毛某某等人在上址相谈期间,被被害人毛某某用手拍打胸部和脸部位置,心生不忿,遂去到清哥美食厨房取得菜刀一把,砍向被害人毛某某手臂,致被害人毛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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