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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某、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湛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便利店门前的烧烤摊喝啤酒,因斗酒问题引起争吵并引发双方打架,之后李某某因打架时自己被对方打倒在地并见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湛某某三人进入惠州市惠城区**路**巷离开,李某某于是进入**酒店旁**便利店内购买了两瓶玻璃瓶百威啤酒,出店后其就蹲下将双手分持的百威啤酒瓶朝地砸烂瓶底,然后其起身手持没有瓶底的烂啤酒瓶追入**巷去追打吕某某等人,在追打过程中,被害人吕某某的右腹部被李某某用烂啤酒瓶捅伤,致腹部开放性创伤及肠外露;被害人黄某某的右上臂、腹部被李某某用烂啤酒瓶分别捅伤及划伤;被害人湛某某的左侧颜面处、左腹部被李某某用烂啤酒瓶分别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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