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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路**阁**楼西南侧**烧烤场门前见到被害人李某乙,误认为李某乙系之前与其发生争吵的某男子,于是上前一拳朝李某乙面部打过去,将李某乙鼻子打伤,后李某甲的在场朋友将李某甲拉开。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6666元,李某乙对李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符合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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