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了珠海市金湾区**镇**湾**工地的木工和铝膜项目,自2020年1月以来,包工头李某某与工人间因工资问题多次引发纠纷并报警处理。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廖某某以及王某某等多名木工组工人去到**湾项目部**工地李某某的办公室讨要工资,双方在工资结算方式和具体金额上存在分歧并引发争吵,廖某某对李某某大声说道,“没钱就不要当老板”,李某某听后与廖某某等工人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扔红牛易拉罐,李某某在拉扯过程中倒地且头部受伤流血。于是在场的其他人员将双方拉开,被告人李某某则坐到办公室沙发上止血。十几分钟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陶某某去到现场查看李某某的伤情,与廖某某发生轻微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见状,便拿起一把水果刀冲出办公室追打廖某某、王某某等人,追上后对着廖某某的腰部、腹部、背部等部位捅刺了数刀,导致被害人廖某某受伤当场倒地不起。在场工人拨打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被害人廖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廖某某的治疗费用人民币40722.88元,又赔偿了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急诊病历、疾病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接警单、办案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顾某某、何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威
检察官助理 何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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