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吕某某及其朋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阳春市合水镇文化广场北侧道路处的夜猫烧烤店吃宵夜,当时吕某某的朋友“岸变”等人也在该店吃宵夜。后来“岸变”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夜猫烧烤吧门前道路发生争执,被害人吕某某就拿着一张竹椅准备帮“岸变”打架。李某某看到该情况后,便走到夜猫烧烤店附近启动粤Q26****的五菱小货车,“岸变”等人就拿着竹椅从夜猫烧烤店楼梯冲下来砸李某某的前挡风玻璃,并把前挡风玻璃砸爆。李某某见状就踩油门开车加速向某某往牛祥大排档方向开去并把车头摆来摆去,当时“岸变”等人立即闪开。被害人吕某某见此便放弃参与打架,然后准备去取摩托车回家。李某某驾车到牛某某大排档(夜猫烧烤吧与牛祥大排档距离90米)后突然调头往东向合水广场方向回来,撞中了站在靠路中间位置的吕某某的左侧身体,吕某某当场不省人事,被告人李某某撞到吕某某后并没有停车,直接沿合水广场方向道路驾车逃离。2013年10月21日1时27分,省道S113线监控拍摄到李某某驾驶粤Q26****小货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车前盖有明显凹痕。
被害人吕某某被撞伤后立即被送医院治疗。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开车撞击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丽芬
书记员:谢卫娟
2020年5月14日
附:1、扣押在案物品详见卷内扣押清单。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3、案卷共二卷、光碟二张、活页21页、证据目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四份,伤残鉴定申请书四份。
5、请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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