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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花场地界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拉扯推搡,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左季肋部挫擦伤及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并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则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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