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60年****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3****银白色小车在本区钟村街锦绣生态园翠屏苑七座门口对面,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曾某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6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7月28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情进行复检,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光盘1册3张。

3.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