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3****银白色小车在本区钟村街锦绣生态园翠屏苑七座门口对面,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曾某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6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7月28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情进行复检,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光盘1册3张。
3.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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