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3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流市**镇**村**组路口处,因排水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将李某乙的眼部、面部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丙、张楚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检察官助理:关梅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