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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2330197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平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是青龙小学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因翟某某喊其搞宿舍卫生而发生矛盾,李某某告诉李某甲,其被翟某某打了。2019年9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到平乐县青龙乡青龙小学教学楼二楼五年级三班教室里面找到被害人翟某某,用手打翟某某的脸,致翟某某颈部受伤后导致寰枢关节脱位。经鉴定,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燕

检察官助理:莫璧恒

2020年12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随文移送案卷一册,共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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