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1时许,张某某与朋友在张北县二泉井乡保安营村养殖场出租屋内吃饭的过程中,养殖场门卫李某某找到张某某。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斧头将张某某头部左侧打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陈招飞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