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号,现住址:德庆县**镇**陶瓷厂宿舍,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我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德庆县**镇**陶瓷厂**车间处因琐事与孙某某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用左脚踢了一脚被害人孙某某的左腿部,导致孙某某受伤跌倒在地上,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孙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伤情鉴定;(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踢了一脚被害人孙某某的左腿部致使孙某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7616****;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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