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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市**委会第一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1日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信息给付某某,埋怨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一起,被害人孙某某抢过付某某的手机发语音挑衅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孙某某约被告人李某某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公馆见面并发了定位给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搭计程车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公馆,然后在附近便利店购买了一把菜刀藏在后腰部,走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公馆门口处发信息给被害人孙某某。见面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争吵起来,被告人李某某拿出菜刀对被害人孙某某的手部砍了一刀,被害人孙某某跑至停车场进出口处被绊倒,被告人李某某追上砍了数刀,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曾某某正见状上前劝阻,也被被告人李某某砍伤手部(未进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当场被接报后的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菜刀一把。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程度初始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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