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因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美好小区5 栋楼下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余某某刺伤。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大丰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灿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888****)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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