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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昂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环路**段**酒吧喝酒时,被害人因自己向李某某及其女友敬酒时二人未干杯,而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某用啤酒瓶砸了被害人头部,后双方被拉开。被害人因头部流血遂拿啤酒瓶扔砸李某某未果。被告人李某某见状又拿啤酒瓶连续砸被害人头部。随后两人被拉开,分别离开酒吧前往医院。2019年11月12日,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I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叁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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